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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销死欠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1]348号    发布时间:2001-12-03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死欠税金的核销工作,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86号)精神,现就核销死欠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核销死欠材料一律正式行文上报省局。

  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中除列明需要核销的死欠税款外,还应列明死欠税款形成的应缴未缴滞纳金。

  三、代扣代缴税款形成的死欠,应分税种列明。

  四、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的同时,应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将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要在其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不能说明欠缴税款清偿程度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作进一步核实,并请破产清算组开具证明,破产清算组解散无法开具的,由核实人员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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