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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1]181号    发布时间:2001-06-08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统一将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保费发票”(票样附后)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以下统称平保公司)收取财险保费或赔付款项结算时使用。“保费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本次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保费发票”为以下两种: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保费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89)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业务部门留存),第五联:保费通知联(通知保户交保费,不作报销凭证)。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各项财产保险保险费。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赔款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90)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本发票专用于各项财产保险的赔款支付。

  三、发票的印制和领发

  “保费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费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济南、青岛分公司分别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方税务局按印制计划监印后,根据济南、青岛分公司提供的各平保公司的发票用量,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使用发票的各平保公司,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保费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保费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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