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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德州鸿羽电脑纸业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的批复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0]212号    发布时间:2000-07-12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推荐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报告》(德地税函[2000]75号)收悉,为满足你局对微机发票印制工作的需要,根据你局实地考察情况,同意确定德州鸿羽电脑纸业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

  希望你局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德州鸿羽电脑纸业有限公司的管理,督导其认真履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学习发票承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发票承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发票防伪品的采购以及发票的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省局的规定进行发票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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