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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1]259号    发布时间:2001-07-18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山东省邮政局协商,省局决定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由山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支局、营业机构在从事各项邮政经营活动、进行费用结算时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代码为78;规格为176mm×94mm(48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奄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省邮政局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存根联的缴销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发票的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今年9月1日启用,非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邮政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发票发放、管理上尽量为各用票单位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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