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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0]202号    发布时间:2000-07-06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税发[2000]103号紧急通知已转发各地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会计检查过程中,要把隐瞒欠税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瞒欠税,在账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二、隐瞒欠税的地方,要彻底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作为税收会计检查的附列资料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三、今后如再发现各地税收会计报表统计不实的情况,将按照《会计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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