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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青发[1996]40号文补充意见通知

法规文号:青财工[1998]10号    发布时间:1998-03-03   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各市(区)财政局:

  现对市委、市政府青发[1996]40号文“第四十一条”政策的执行,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符合本条政策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一律执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即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依法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年终将当年上缴税金的交库复印件和有关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返还手续。

  二、返还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收到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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