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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启“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发[1999]83号    发布时间:1999-06-22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旅游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综字[1998]53号通知精神,为规范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征收管理,现将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和“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是我省发展旅游事业费缴纳人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的专用缴款凭证,自1999年7月1日启用;省地方税务局原印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缴款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2.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关于启用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凡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和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综字[1998]53号通知规定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的单位,均应按月申报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申报表样式附后),具体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对停止使用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凭证”的销毁问题对停止使用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专用缴款凭证”,各市、地统一集中到县(市、区)

  地税部门销毁。在销毁前要按票证销毁清册要素(包括编制单位、开票名称、数量、字别、起止号码、销毁原因、有关人员签章等)认真填写,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以上地税部门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票证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各派一人共同监督,按票证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于八月底前将销毁清册层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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