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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征字[1996]19号    发布时间:1996-06-03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证时,要查验纳税人居民身份证,督导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中填明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录入微机。凡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的个体工商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其补正后予以发证。个体户的登记证件代码编制,仍执行鲁地税征字[1995]5号文件的规定。

  二、对所有负有地方税纳义务的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发证,是我省各级地税部门控制个体税收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缩少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发证范围。各地一方面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工商、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支持,加强与同级国家税务局的胁作配合,坚决清理无证业户、无税市场,纠正擅自减免个体集贸税收的违法行为,确保圆满完成地方税收收入任务;另一方面委托国税、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代征的个体集贸税收,其纳税人凡属于固定纳税业户,一律要依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要结合登记、发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定额调整,对定额偏低户要调高定额。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定额调整中,要依法行政,严格定额管理的各项手续制度;同时,无论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都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督导其主动据实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建立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秩序。

  四、委托代征个体、集贸税收的手续费的支出,要按规定渠道办理。严禁座支税款或者冲抵个体户定额。

  五、各地在个体、集贸税收登记、发证等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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