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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政发[1999]101号    发布时间:1999-09-06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现行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车辆的具体税额标准依《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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