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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信息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一字[1997]12号    发布时间:1997-04-08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青岛不发):

  为使各级各地地税部门之间经常地互通情况、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搞好协作,不断提高涉外税收工作水平,经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的内容

  1.年度、季度或近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安排等;

  2.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为解决重大政策、业务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和收到的效果等;

  4.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的经验、做法以及对工作开展的建议、意见等;

  5.本地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涉外税收工作的指示、支持和帮助等;

  6.其他需要反映、交流的情况。

  二、信息交流的办法

  1.各市地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省局。

  2.省局对各地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选择质量较高,对全省工作有指导意义以及有利于工作交流和协作的,印发各地。

  3.各市地上报信息时,一式二份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三、对信息工作的要求1.各地对信息工作应有足够的重视,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

  2.信息上报要及时,涉及重大政策、业务问题,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3.各市地每月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篇。

  4.省局已将信息工作纳入“涉外税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考评范围,将根据各地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被采用的情况,对各市地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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