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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征字[1996]25号    发布时间:1996-08-28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5]34号),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征收方式,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5)第34号)等有关税收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使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台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本文规定式样统一印制发放,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编号。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要确定专人严格登记本台帐的各项内容。所登记的内容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内容相对应。

  地税机关要对台帐、报告表等资料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其登记内容的真实可靠,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本帐簿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扣缴义务人使用的记载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各类旧式帐簿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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