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发[1999]102号    发布时间:1999-07-28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