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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征字[1996]21号    发布时间:1996-07-03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列正式工作人员可持有中英文版的《税务检查证》: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局长、副局长;

  2.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专门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中负责税收、征管、检查任务的人员;

  3.没有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地方税务机关,经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研究确定,专职从事涉外税收税政、征管、检查工作的人员。

  4.各级税务稽查局中专职从事涉处税收稽查工作的人员。

  二、原则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中从事税政、征管、检查工作的人员只持有一种版本的《税务检查证》。确因工作需要,需持有两种版本《税务检查证》的,需将其中现行工作不需用的《税务检查证》,交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保管,需用时,再进行调换。

  三、对各级地税机关涉外税收管理征收机构中的非正式干部,不制发税务检查证。

  四、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编号、续发和缴销等工作按照省局鲁地税征字[1995]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可持涉外税收检查证的原内税工作的人员,除本文第二条所指确因工作需要,可持两种证件和人员外(名单登记表报省局)。原内税检查证一律逐级收缴省局,收缴和办证同时办理。

  五、中、英文《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制发,1996年8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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