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二函字3号    发布时间:1996-12-26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6]673号

  (正文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