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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文号:鲁价费发[1999]191号    发布时间:1999-07-22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改变部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价格的请示》(鲁地税发[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强化地方税收征管,简化管理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227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全年纳税额在600元以下的纳税户,发放小额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只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有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除外)等纳税人,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而发放《申报缴税代码卡》,每卡收取5元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发放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的,不再发放《申报缴税代码卡》。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上述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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