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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法规文号:泰政发[2003]68号    发布时间:2003-12-25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鲁政发[2003]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4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税分享比例明确如下:

  一、所得税收入划分范围继续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二、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市及市以上单位(不含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和泰山区、岱岳区农村信用社)以及鲁能电缆集团、石横电厂(内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直分享32%.

  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直分享8%,县(市、区)分享24%.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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