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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5-05-27   发文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 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二、 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例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 纳税人实际缴纳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 1% 计算缴纳。

  四、征免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征收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采取按月征收方式,征收期限为次月 10 日内。

  六、 1-5 月份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问题按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于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征收 .对纳税人 2005 年 1-5 月份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自 6 月 1 日 起至 7 月 10 日 止到所属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补缴入库。

  七、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方式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方式一致。

  八、其他事项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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