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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济地税函[2005] 170号    发布时间:2005-06-08   发文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奖励金额确定为10元。

  二、对纳税人填开项目不全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仍按照《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实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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