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    发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附件3),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载:附件1-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