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发布时间:2012-01-3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的预缴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年度适用税率。

  二、实行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