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3]65号    发布时间:1983-03-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83)73号文收悉。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所说“偿还价款的本息”,是指购进设备,引进技术,由外商垫付款或由我方延期付款所应付给外商的价款和利息,全部用供货偿还的,才能对外商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征收所得税。

  来文所说,你市XXX公司从美国XX公司引进年产100吨ABS树脂的生产线和技术,如果其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由XXX公司用产品ABS树脂偿还,可以从宽掌握,对美国XX公司收取的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