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7]183号    发布时间:1997-12-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