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160号    发布时间:2002-02-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