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2009]146号    发布时间:2009-10-28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各市局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强化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税收协定执行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国税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媒体,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服务水平,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应向主管征收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管理办法》中有关报告表、申请表,由各市局统一印制发放或加挂在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上,供非居民企业下载打印使用。

  四、每年年底,各市局要认真总结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省局,并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五、请各市局在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及时掌握本地执行《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于今年 11月底前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省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