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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库[2014]72号    发布时间:2014-06-06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经研究,决定将国债预发行券种由7年期记账式国债扩大至全部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1、3、5、7、10年期)。交易场所符合《试点通知》规定后即可开展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预发行交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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