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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13-08-15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现将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32号公告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除32号公告所规定的必报资料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报备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报送,但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1.《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报送,但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32号公告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行“预征率 %”栏次,仅限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填写。

五、32号公告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如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包含可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32号公告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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