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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文号:公告2013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13-12-2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按照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加强沟通协调,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全省营改增扩围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围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详见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确认方式

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各县(市、区)主管国、地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密切配合,采取有效衔接方式,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名单之外属本次扩围范围的纳税人,请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所有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请于12月23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税务登记办理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名单,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登记的移交办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新设立登记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发放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

(二)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统一修正。

(五)同一纳税人主管国、地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县(市、区)的,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国税部门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将变更情况通知地税机关。

(六)主管国、地税机关对完成登记信息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应于12月25日前将名单分别层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发票管理

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完毕且不再继续使用的地税发票,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以及新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请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www.sd-n-tax.gov.c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查询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三)自2013年12月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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