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220号    发布时间:1999-11-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账户,帐产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