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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划外购销盐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1]1155号    发布时间:1991-08-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265号《关于计划外跨省购销盐补征盐税问题的请示》悉。盐历来是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未经轻工业部批准,擅自根据盐价和经营利润的高低,从产区直接购进盐经营或使用,是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盐税稽征管理,根据《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盐税违章案件的处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超计划销售的盐,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法规的产地盐税额征收盐税。对擅自超计划购进的盐,如未按法规税额纳税,由销区税务机关按法规的产地税额与已纳税额之差,对购盐单位或个人补征盐税,并可视其情节轻重,按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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