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地便[1989]8号    发布时间:1989-06-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