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地字[1989]141号    发布时间:1989-12-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法规,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法规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