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78]第2号    发布时间:1978-01-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