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63号    发布时间:2005-01-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