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6]70号    发布时间:2006-06-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3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稅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