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186号    发布时间:1997-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请按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