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536号    发布时间:1999-08-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