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412号    发布时间:2000-05-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