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813号    发布时间:2000-10-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确定的请示》(湘财农税[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应税农业特产品农户,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签订承包合同,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都应以承包户作为纳税人,其夫妻双方都有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义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