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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布时间:1999-09-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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