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4]第2号    发布时间:1994-01-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