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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1]32号    发布时间:2011-04-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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