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1]82号    发布时间:2011-08-31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