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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2]148号    发布时间:1992-09-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法规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法规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抄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生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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