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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168号    发布时间:1995-04-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士—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士—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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