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3-12-19   发文单位: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9月11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 98年3月11日和1996年11月1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10月11日以国税函发[1995]54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