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4-04-15   发文单位:


                             (1997年12月22日 国税发[199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我国政府同原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继续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方面磋商的结果,现通知如下:

    我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于1996年8月互致照会确认, 下列协定在中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79年3月2日于北京签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88年12月2日于北京签字)。

    我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收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尚有待于双方完成有关法律程序后方能生效。在该协定生效之前,我国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发生的涉及上述两项协定的税收问题均应分别依照该两项协定规定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