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方缔约国的工程承包公司或出租公司派遣来华人员的雇主判定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财税油政字[1987]28号    发布时间:1987-12-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海洋石油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5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总局文(87)财税协字016号是针对外国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派人来华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劳务的情况作出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方国家的公司在华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或将其设备租给在中国境内作业的公司随设备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所派来华的人员。这类人员的工资、薪金应认为是派其来华的外国雇主支付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