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8]842号    发布时间:1998-12-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