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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会一字[1995]第36号    发布时间:1995-10-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外币金额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将归还的外币金额按外国合作者投资时折合其账面实收资本所采用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按归还投资当日或当月 1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借贷方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利润归还投资的,还应同时按记人“已归还投资”科目的利润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如因分期投资等原因而使账面实收资本具有一个以上的折合汇率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折合汇率。

  2. 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或确定比例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的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根据确定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以利润归还的部分,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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