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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换发时间的通知

法规文号:征便函[2003]3号    发布时间:2003-01-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根据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目前已经到了更换时间。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全国何时组织统一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考虑到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有关的信息反馈和配合协调制度尚未出台,总局决定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更换的时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各基层征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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